【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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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决了人类因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所带来到的住房问题。在人们享受到新生的住宅模式的同时,也感受到这种新的模式与生俱来的一些新问题,那就是,在一个新建小区中,人们不仅拥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与其他业主就某些部分共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这种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性,人们组成一个团体,形成一种新的共同关系,每一个业主都是这一团体的成员。由于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各业主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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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决了人类因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所带来到的住房问题。在人们享受到新生的住宅模式的同时,也感受到这种新的模式与生俱来的一些新问题,那就是,在一个新建小区中,人们不仅拥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与其他业主就某些部分共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这种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性,人们组成一个团体,形成一种新的共同关系,每一个业主都是这一团体的成员。由于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各业主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所以,现代的物业管理应运而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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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之一,其不仅承担着社会共性技术产品的供给,而且还担负着政府转移而来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公益科研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事实上的公共行政主体之一。但我国行政法并没有对这一现实予以回应,致使公益类科研机构在法律地位模糊、发展方向不清、行为依据缺失的状况下,出现偏离公益目的,无力、无心从事公益科研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益类科研机构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使
各国实体法对于公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规定差异很大,基于这种差异而产生的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无论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对于审判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事关其法律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而对于各国的司法机关而言,关乎其审判是否公平、合理,乃至能否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运用历史的、比较的、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各国实体法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和性质。本文把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定义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指的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并指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除了包括受教育机会获得权、受教育条件获得权、教育评价结果获得权和对教育单位的选择权等权利外,至少还应包括:第一,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第二,与受教育有关的知情权。第三,接受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对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从而实现不同地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均等化的目标,缩小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社会差距。对该领域的现行研究中,主要是经济学、财政学、行政管理、经济法学等学科在进行深入探讨,但这些学科的研究主要从财政技术层面上来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制度进行分析,即使也存在法治化的问题,却较多地是简单把转移支
行政主体的违诺行为违背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该信赖保护原则之下的期待利益是否属于诉的利益、基于对行政承诺信赖而作出的处分行为导致的损失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行政承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现有法律制度内如何对其进行救济?不论在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关系到行政承诺实这一类行政行为是否能够有效存在,因此对行政承诺制度内在的解析以及在此基础上救济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通过剖析行
本文对军事法开放性原则的分析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而不是从法律技术的意义上展开的,以系统论的理论为基础,强调军事系统与军外社会系统间交流和互动并由此增加两个系统内的合理的有序化,并最终达至两者间真正的水乳交融和密不可分的统一。作为立论的基础之一,文章不得不拿出约六分之一的篇幅来阐明军事法源于军事的极端性倾向和源于法律的对这种极端性的约束性要求,军事手段或者说国防建设总是以军事手段的实际应用即实然状态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对刑事赔偿程序作了规定,但由于程序设计不合理,赔偿难以兑现,赔偿率低,赔偿矛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大量的当事人上访,同时也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如何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程序性失调问题,我的文章将分为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为概念,将我国刑事赔偿概念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联系,重新对我国刑事赔偿程序进行定义,从定义出发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而其配套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是以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托管理方式为依据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及业主自治应当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基于业主对其物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业主自主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场合,业主委员会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立法应当立足于业主自治,
2004年3月第四次修宪顺利完成,我国从宪法层面确立了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为我们日后加强相关立法提供了可靠的宪法依据,也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行政补偿制度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但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难拔的“钉子户”、暴力袭民等冲突事件却又增强了我们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紧迫感。本文以关注现实矛盾为出发点,透过案例事实,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和解决问题。为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域外主
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对于我国体育事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从立法上标志着国家承认了《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从而也就是承认了体育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是有区别的,需要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来对体育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它的颁布使得中国体育事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新的历史时期,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体育法》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由于《体育法》规定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