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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隔离犯中的一种犯罪形态,隔地犯在刑法理论中从概念到犯罪构成再到存在范围的认定都存在争议,没有统一定论,所以对隔地犯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在司法实务中,由隔地犯引申出的犯罪地确认及刑事管辖权认定也成为新的难题;同一法域内或不同法域之间由于隔地犯存在而产生刑法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充分解决此类问题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对隔地犯的概念界定出发,针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隔地犯概念的不同争议观点进行评述,认为众多观点过于片面或外延过宽,对隔地犯的概念进行重新修正界定,指出隔地犯是指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在隔地犯各要素的论述中,笔者认为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实行行为、预备行为等多种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害结果,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具体危险状态等。通过对隔地犯进行概述,有利于在下文中探讨关于隔地犯的犯罪地认定及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隔地犯的犯罪地认定有同样存在争议,目前有行为地说、结果地说、中间现象说、折衷主义等,笔者赞同折衷主义的主张,认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同为犯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特殊形态,其中存在隔地犯的情形也需要详细分析不同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地的认定。网络犯罪作为隔地犯中的突出犯罪形态,具有独特的存在意义。在对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确认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刑事管辖权确认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又要注意到网络犯罪的虚拟性,虚拟空间的存在使犯罪地的认定出现更多可能性,需要针对具体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分别分析认定。由于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多为抽象越境行为,对该类罪的刑事管辖权认定上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在属地管辖原则外提出了多种新理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跨国毒品犯罪中存在诸多隔地犯情形,需要对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具体分析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或者结果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适用我国刑法比较符合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以及司法现状,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采用折衷主义确定犯罪地。由于世界各国大都采用属地管辖原则,对犯罪地的认定标准也类似,所以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出现就不是偶然。对于同一法域内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需要刑事诉讼法解决,不属于刑法学范畴,而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可分为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两类,解决的途径也大多为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