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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人民的社会生活曰趋多样、快速化、国际化以及人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导致了我国现阶段的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租赁纠纷的与日俱增,因商品瑕疵而引发的消费诉讼,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公益诉讼,因劳资争议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诉讼等新型诉讼的不断涌现,这使得法院的受案压力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并且诉讼案件的难度日趋复杂、数量与日增多,其中不乏有诉讼延迟等情况的发生,对裁判质量以及诉讼效率都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再者,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仍然是依附于普通庭审程序,这因此会造成庭审散漫化、空洞化,而且我国的审前程序作为普通庭审程序的一个阶段,作为审判的前奏,更多的是体现其工具价值,但是其独立价值没有明确的体现,这就使得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中增加了如庭前会议等一系列关于审前程序的条文,就条文整体而言,虽然对原有的审前程序作出了突破,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作为普通庭审程序阶段性的性质的根本还没有作出改变,仍然没有把审前程序做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呈现出来;就其条文的内容而言,对审前会议及其内容都作出了规定,但是不够详尽,仍有待完善之处。如何突破我国传统的为庭审做准备而存在审前程序,改变绝对庭审主义的现状,以及如何发挥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及其功能,从而更经济、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已是当前我国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在现有相关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考察等方法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论述,并通过界定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内涵,针对我国立法中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相关应用的基础之上,以及对国外的先进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对比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础性理论进行概括性论述。在本部分当中,笔者首先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区别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语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进行概括。其次,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纠纷合意解决的三个功能进行了探讨。最后,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价值分析。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设立目的得以实现的所有表现的集合。尽管学界依然对其价值的范围还依然有着不小的争论,但以公正、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与基础作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已是被学界公认的事实。因此,笔者仅围绕其公正、效率和效益的价值进行论述。对以上这些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功能、价值进行论述,是科学合理的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比较考察。尽管新《民诉法解释》对审前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还不够健全,有待发展。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的比较考察、学习,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的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首先,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法条以及司法解释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再次,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阶段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最后,对现阶段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运行状况进行评析。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的具体建议。首先,要建立完全脱离于审判程序的审前程序。其次,要构建民事诉答程序,再次,要实行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设置。最后,对新《民诉法解释》做出的关于民事诉讼审前会议的规定的不足提出建议。总之,为了加快诉讼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公正以及完善审前调解,审前程序的有效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