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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外大型私募股权基金纷纷进军中国市场,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发展起来,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产生,现在已形成发展前景明朗、最具吸引力的一个领域。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效率。从世界范围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大类: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每个国家,其私募股权投资选择何种组织形式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社会制度分不开。如何设计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便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理论。首先通过对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将私募股权基金定义为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的资金,并将这些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甚至可能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最终以上市、管理层收购等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资本的增值。其主要特征包括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灵活等并提出无论是从微观上还是从宏观上看,私募股权基金对发展经济都重要的意义;其次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章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进行了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存在的制度基础进行了分析;其次通过考察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组织形式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不断进行的改变、修正和完善;最后,分别对三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发现,有限合伙制在报酬激励、信誉机制、运营成本、税收成本等方面要优于信托型和公司型,信托型和合伙制在组织稳定性方面不如公司型。第三章探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本章在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环境后,指出三种形式在中国都有法律支持,只要法律、国家政策以及监管制度的制定可以使它们很好的在市场运营,这三种模式在中国都具有发展前景;其次通过对三种法律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实践进行分析,由于中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三种组织形式在推广过程中都出现了问题;最后,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变迁之考察结合上述我国实践形式,得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指出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在融资渠道、税收规定、破产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法律问题。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有效地中介机构和良好的信用环境等。最后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放宽对融资的限制,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修改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以及健全国内的信用体系,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