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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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规定的第一个罪名,在金融诈骗犯罪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发展,集资诈骗的大案要案频繁发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集资诈骗罪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在分析立法罪状表述缺陷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各构成要素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疑难问题,以期达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运用刑法武器,惩治集资诈骗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除前言和结论外,全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即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之罪状问题研究、集资诈骗罪之主观要素问题研究、集资诈骗罪之客观要素问题研究和集资诈骗罪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部分,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阐述了集资诈骗罪的概念,认为完整的概念应当包含集资诈骗罪的所有构成特征;其次分析了集资诈骗犯罪的现状,总结了集资诈骗犯罪所表现的“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翻新”、“虚假许诺高额回报”和“合法掩护,编制光环”的特点,说明了研究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从刑法体系性、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法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从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本质角度指出罪状表述的缺陷,大胆提出将罪状表述为“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首先论述了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其次,在分析集资诈骗罪行为方式——“非法集资”和犯罪对象——“货币资金”特殊性的基础上,得出本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应具有通常含义,还应具有“根本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的结论;再次,创新性的研究了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问题,认为是目的支配行为,行为与责任同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只能是集资诈骗行为实施前或实施时;最后,深入探讨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问题,指出不能仅根据《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应当结合相关规定,采用司法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第四部分,首先深入研究了“非法集资”的特征,归纳总结了常见的“非法集资”类型,得出只要是满足“非法性”、“广泛性”、“资金性”和“有偿性”四个特征的行为应属“非法集资”的结论;其次,在分析和理解《司法解释》中本罪“诈骗方法”规定的基础上,指出认定本罪的“诈骗方法”应当以“类型化考量”的思维方式为基础,适当采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最后,从本罪与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其他罪名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合理性,认为规定的标准过高,建议规定新的标准。 第五部分,首先在明确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的基础上,讨论了集资诈骗与集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问题;其次,对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问题进行了研究;再次,研究了集资诈骗罪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情形的认定问题;最后,深入讨论了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指出采用指向数额说、实际损失说或所得数额说认定本罪犯罪数额的不合理性,得出应当采用交付数额说来认定犯罪数额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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