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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担保制度是税法借鉴民事担保制度建立而来的,是公法借鉴私法的典型代表,对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及纳税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已被现代各国普遍采用,作为一项特别担保制度,它同时兼具公私两种属性。我国自1986年首次提出纳税担保这一概念到2005年出台《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来,税收担保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与税法的其他制度相比较,学界对税收担保制度的研究还比较少。近年来,税法的修订也正在积极准备中,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此环境下,税收担保制度作为税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为实现税收现代化作出准备和努力。鉴于此,从探究税收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着手,对税收担保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在分析学界三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对于税收担保的性质,不能“非公即私”,应承认其“公私兼济”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认识到应“以私法属性为基础,以公法目的为优先”。目前为止,我国税收担保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根源性问题,不能准确认识税收担保的法律性质是导致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的根源,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税收担保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其次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税收担保适用范围较窄、对担保人资格限定过高、担保方式不完备、没有担保无效及变更的规定、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相关权利规定不明确;最后是实务操作中存在问题,虽然立法对税收保全前的纳税担保、离境清税的纳税担保以及行政复议前的税收担保都有所规定,但是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行立法仍无法很好的解决。从适用情形、种类及实现方式三个方面对域外税收担保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域外税收担保在立法上具有一些特点,即适用情形更加丰富、保证金担保灵活性更高、保证人范围较宽、允许合理变更或替换担保、税务机关对税收保证人无强制执行权、规定有财团抵押制度等,这很值得我国思考和借鉴。我国要完善税收担保制度,就要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要解决该制度的定位问题,即要明确税收担保制度以私法为基础的法律性质;然后完善实体和程序规范,改变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完善制度的具体内容,朝着该制度的价值目标迈进,以便更有效便利的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