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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为了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和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一种兼顾买卖双方利益、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独立于基础交易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产生了。它依据买卖双方的基础贸易合同开立,促进了全球经济繁荣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有着“商人的智慧结晶”和“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特殊荣誉。然而,与日渐繁荣的全球贸易现状不同,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工具的信用证拒付率却居高不下,导致发达国家纷纷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如赊账、跟单托收等,信用证的使用率正在逐年下降。不可否认的是,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新特点使得国际结算支付方式趋向多元化发展,但信用证本身特有的缺陷,尤其是审单规则和标准的缺陷才是阻碍信用证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凭借自己的银行信誉,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此后一旦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开证行即拥有向受益人付款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践需要推进审单标准的发展是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稳定的根本,是信用证规范有序运行的关键,银行在决定是否支付时,应当依据合理的审单标准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纵观国际上的各项信用证规范,有关审单标准的规定占据了规范内容的大部分,甚至对信用证其他方面的各项规范也都与审单标准有着密切关系。审单标准的理论分析定位和实务操作探索将对信用证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审单环节的核心是审核单证的相符性,但确认单证相符应当遵循的标准却存在争议。尽管各国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不同,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中制定的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却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认可。尤其是UCP600制定以来,作为UCP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单规则得到明显重视,加强了本部分的修改和完善,给审单人员的审核工作带来跨时代的实践意义,但另一方面,现行的“软化了的严格相符标准”是以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以及严格相符原则为基础的,银行的审单工作由于遵循这两大原则,可能会为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提供平台。因此,为了保证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应当不断改进更新银行审单标准,另一方面,在确实遭遇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银行应当积极运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满足相关适用条件的情形下及时进行救济。信用证欺诈例外作为一种遏制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制度,实质便是国家司法力量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介入交易,力求使信用证法律关系各当事人之间获得利益的平衡的目的。为保证银行审单工作安全,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保驾护航,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我国信用证审单方面的法律制度。本论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信用证审单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信用证银行审单的定义和内涵,第二部分介绍了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信用证银行审单中的欺诈法律问题,结合国外立法情况总结经验,第四部分分析并提出建议,防范信用证下银行审单责任的风险。本论文通过对UCP600规则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的研究,明确信用证银行审单原则和审单标准,在实践观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建议,以提高银行对信用证审单责任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保障银行利益和维护国际贸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