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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逐渐走入了刑法的视野。该类新型犯罪使我国刑事立法和传统刑法理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给司法实务设置了诸多障碍。本文首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入手,界定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并通过分析我国规制虚拟财产盗窃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论证我国亟待确立盗窃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由于刑事立法的缺失,我国司法机关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陷入了定罪不准、量刑悬殊的窘境。本文通过典型案例评析,论证司法界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之不可行性,运用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深入考察,论证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可适用盗窃罪规制之恰当性;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典型的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传统盗窃罪的本质特征高度契合,可适用盗窃罪规制;情节严重的虚拟财产“使用盗窃”行为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不能排除其可罚性,只要“使用盗窃”的行为给游戏玩家支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带来实质性的妨害,也可适用盗窃罪规制。最后,本文针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适用难题,提出相关解决方案:一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纳入盗窃罪规制,二是确立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及评估机构,以确定被盗虚拟财产的数额,三是在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既遂的标准方面,典型的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犯罪既遂标准应采用“控制说”,虚拟财产“使用盗窃”行为的犯罪既遂标准应采用“相当利用可能性的妨害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