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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针对我国对外贸易态势良好、持续保持贸易顺差的良好经济状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对中国施加压力,提出人民币汇率补贴论,欲借此逼迫人民币升值。从2010年起,美国先后两次通过法案指责我国人民币汇率被低估,构成补贴,应征收惩罚性关税。针对西方国家的人民币补贴律层面予以驳斥,许多法律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论的指责,我国政府多在政治层面而非法界定与诠释。因此,现在最迫切的问题就是针对人民币汇率补贴论找到法律上的反驳途径,作出积极回应。 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即SCM协定)为依据,从补贴构成的三要素进行法律层面的专向考察,即财政资助或价格率不构成支持、利益授予和专向性。认为人民币汇SCM协定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财政资助,也不符合SCM协定例示性清单的列举;人民币现行汇率构成衡量人民率并没有也无法授予中国出口商以利益;人民的广泛政策措施。因此,人民币汇率不构成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来看,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问题提交币币值的恰当基准,以此来衡量人民币汇币汇率不具有专向性,属于政府调控经济SCM协定规定的补贴。并且,从人民币汇也不具有补贴所应具备的特性。美国若把WTO解决,会遭遇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针对美国提出人民币汇率补贴论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对于我国如何应对人民币汇率补贴论提出了一些对策思考,主要是力避WTO作出人民币汇率补贴的裁定,力挫美国通过国内法的办法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企图,发挥有关汇率的国际法制度的重要作用,积极正面的回击美国提出的各类关于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的诉讼和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