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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探望权”纠纷逐渐增多,“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立法上对“探望权”进行了确认。“探望权”在我国的设立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为法院审理、执行“探望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探望权人及义务人的行为划定了界限,是立法进步的表现。“探望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探望权”强制执行是该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保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总结“探望权”强制执行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及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结合域外“探望权”强制执行比较考察的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方法,以保护“探望权”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探望权”的内涵解析及其强制执行的意义。首先,对“探望权”的内涵进行解析,明确“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衍生出的一种权利,其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证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对子女亲权的顺利实现,更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子女的利益,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鉴于“探望权”的特殊性,对“探望权”的基本特点进行介绍。其一,“探望权”具有亲权属性,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延伸。其二,“探望权”权利主体具有多样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外,还包括未成年子女本人及原本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三,“探望权”具有自然取得性,它产生于子女出身的事实,不因父母离异、法院判决或父母协议而消失,当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确定,另一方就当然取得了该权利。其次,“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意义。通过分析得出“探望权”强制执行有助于维护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离婚案件纠纷、可以弥补“轮流抚养”的缺陷、有助于降低单亲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率。 第二部分,“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首先,“探望权”的学理之争,通过对不同学术观点的介绍,总结出很多学者都有“否定对人执行”的观点,因此笔者从驳斥该观点入手,从反面论证就“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和子女的人身。其次,“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立法缺陷。其一对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规定的现状进行简要的介绍,其二通过上文的介绍,分析得出“探望权”强制执行在立法中有缺失执行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不具体、导致“探望权”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缺乏、引起“探望权”终止执行的具体事由缺乏、协助执行的义务人范围不确定以及执行手段欠缺留个方面的问题。再次,“探望权”强制执行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包括执行人拒不配合、子女不合作、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案外人协助难以及法院执行力量方面的问题。最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笔者通过深厚的“亲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关注不够;执行人员素质低;法制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法律意识低。 第三部分,域外“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比较考察。首先,域外“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立法和实践。通过列举四个值得借鉴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处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完善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及配套措施。其一,美国为了保障“探望权”的良性行使,在其法律制度上设计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和惩罚措施。其二,法国专门设立了行使探望权的中立场所,保障“探望权”的顺利执行。其三,日本在其《人事诉讼法》中设立了“履行确保制度”,并规定义务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其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义务人拒绝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可以对进行罚款、征收怠金或拘提、管收义务人。其次,域外“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具体包括考虑子女的意志,维护子女的利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权”强制执行措施;“探望权”的实现方式。 第四部分,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构想。本部分在前面三个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几点设想。首先,确立“探望权”强制执行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坚持疏导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慎用强制措施原则;其次,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相关立法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规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与时间、地点,明确探望权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情形,完善“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完善实现“探望权”的方式,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范围,将探望权案件列入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最后,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其他方面,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区别对待子女配合难问题,建立“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相关档案,设立专门行使“探望权”的中立场所,将调解作为“探望权”案件强制执行的必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