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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权是和股东权的保护的历史同步诞生的。股东查阅权是投资者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将查阅权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捍卫自身投资利益的基本手段。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在2005年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查阅的范围,但面对司法审判的现实,立法还是显得过于原则和简单,不够全面、具体,对查阅权的主体资格、举证责任、“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等均缺乏明确规定,这使得上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急需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来完善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本文拟以查阅权的基本理论为依据,从查阅权的主体、客体、限制上深度挖掘查阅权在立法上的欠缺和司法上的困惑,并力求对我国构建完整的查阅权体系有所裨益。第一章,股东查阅权概述。这部分从股东查阅权的源流和股东查阅权基本理论两个方面主要探讨了股东查阅权的概念、意义和法理依据。这部分主要目的是为正确理解查阅权建立理论基础。第二章,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这部分论述了查阅权的主体资格和范围。主要目的是解决哪些人具有查阅权的问题。一般而言,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具有查阅权,但是,随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份持有方式、收益方式以及与股份投资利益相关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发展,严格以股东身份来限制查阅权的行使,已经不能周全保护股份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以及进行商业判断和决策的权利,为彻底实现股东查阅权的制度价值,适度扩大查阅权主体范围已经成为必要的选择。本文详尽论述了原任股东、继受股东、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的查阅权主体资格问题。第三章,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这部分论述了查阅权的客体范围。主要目的是具有查阅对对象的范围。股东查阅权的客体,又称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从查阅客体的内容构成角度可将查阅权区分为公司组织文件、会议文件及财务文件三大类。第四章,股东查阅权的限制。这部分论述了查阅权限制的理由和查阅权限制的形式。目的是更深理解查阅权,理性行使查阅权。法律设计查阅权的目的是让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以便正确行使股东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的良性发展。但股东的投机性,往往使他们在行使查阅权时,只注重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公司利益。所以,本文从“目的正当”的限制、持股比例和时间的限制、商业秘密的限制时间、地点、方式和次数的限制四个方面详尽论述了对查阅权的限制。第五章,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现状及完善。这部分论述了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现状及完善。目的是对立法和司法在股东查阅权制度构建方面提出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