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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权是税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与人民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力。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之后的一些重要调整,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现行的税收执法权框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税收执法权的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均造成了不小的损害。因此本文要在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我国税收执法权进行规范。对我国税收执法权的规范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首先,对税收执法权的规范研究有利于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处理好税收执法主体内部不同系统之间以及税收执法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其次,对我国税收执法权的规范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充足,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最后,本文还具有以下创新之处:第一,由于税法学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现有的税法学理论论著中鲜有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内容,因此学界对于税收执法权的法律属性一直缺乏比较深入系统的分析,所以本文的研究具有选题上的创新,可以填补税法学理论的某些空白;第二,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关于税收执法权的论著也大都是税收实务部门从税收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产物,而本文是从税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研究,从而形成角度上的创新;第三,本文厘清了税收执法权、税收立法权以及税收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第一次将“分权制衡”的理念引入税法领域之中,是一种观点上的创新。从内容来看,首先,本文介绍了税收执法权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税收执法权的概念、税收执法权的理论渊源、税收执法权与税收立法权以及税收司法权的界限和联系、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等等。其次,本文介绍了我国税收执法权体系的现状,包括税收执法主体的具体构成、税收执法权的具体内容、税收执法程序体系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执法权运作的效果等内容。再次,本文介绍了我国税收执法权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后,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了以“税法三权”间的分立制衡来规范约束税收执法权,以调整税收执法主体体系来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主体,以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运作的根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