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指对于应判处监禁刑中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条件和特殊的情形而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行刑时,从而对原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执行内容和方法予以变更,暂时改变刑罚执行场所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针对在判决裁定确定之时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罪犯身体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刑罚暂时执行不能而设立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之一。第一章主要阐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意义,是对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初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第二章从横向的角度分析比较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与国外类似制度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具体分析德国的推迟执行制度以及日本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得出可供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革完善的借鉴之处。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是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理论上的缺陷及立法上的空白。第二从实践的角度分析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导致工作脱节、相互推脱责任现象的产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不规范,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司法腐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缺乏程序保障等。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性质进行重新的定位,借鉴德国的“刑罚推迟执行”制度以及日本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罚实际执行期间,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滥用导致的司法腐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立法空白作出填补,消除矛盾的地方,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中,从完善执行体制、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