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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不断紧迫的反恐现状,各国在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层面上做了积极的应对。将特定人群的单纯组织集合的组织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进而做犯罪化的处理。本质是将特定人群做出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先行判断其存在的危险性。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十分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但是也要认识到有侵犯到正当群体利益的危险性。所以,对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认定要采取审慎谦抑的态度。从现行的立法来看,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责任认定有争议等问题,这些十分不利于对恐怖活动组织的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实现恐吓、要挟社会,政治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社会目的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极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主体的不同,当前认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司法认定模式和行政认定模式,国际上这两种模式有逐渐融合的趋势。我国采取的是以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辅的认定模式。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成员包括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首要分子的行为主要包括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策划行为、指挥行为。组织者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的组建为目的,通过策划、拉拢、培训安排将分散的人聚集起来的行为人。领导者则是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后,负责恐怖组织日常活动的开展的统帅者。我国刑法中虽然是对整个恐怖活动犯罪组织进行定性惩处,但是成员内部由于分工与作用不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按照主观责任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责任范围应该是集团内部所犯罪行。具体来说,客观上,首要分子必须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这里的实施不仅仅包括亲自实施,如果组织内部成员的实施在首要分子延续限定的集团犯罪而组织策划犯罪范围之内,也属于首要分子的实施内容。主观上,认识到组织内部犯的罪行是在他行为界定并且支配的范围之内,并且对这些行为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量刑上,对首要分子要采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从严从重原则。我们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受安全刑法观和敌人刑法的影响较深,与国内国际的反恐形势相对照。但是,仍然在立法用语、罪名配置、刑罚配置上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立法建议,力求对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