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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制度经历了1979年、1992年、2001年、2008年等几次重大的制度变迁。它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的,从而决定了我国利用FDI制度变迁的转轨性、自上而下的边际调整性。我国利用FDI制度变迁是遵循限制—放松—鼓励—国民待遇的轨迹变化的,具有中央逐步放权自上而下的渐进变迁,地方政府逐渐自主创新为主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的特征。 在FDI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利用FDI制度变迁特征的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利用FDI制度变迁是以跨国公司和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双方的利益博弈规则为基础,这种博弈规则的路径依赖决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利用FDI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中国利用FDI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表现在政府处理与跨国公司目标之间的冲突时,既维护自己原有的目标发展,又促使规制手段和方式不断演进。在原有的均衡框架下不能完全解决冲突时,政府就会对原有框架进行修改,从而出现制度和政策的创新。 在中国利用FDI的发展中,随着中央政府逐步降低给予FDI的优惠政策,基本上以国民待遇对待FDI活动,地方政府吸引FDI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们“解读”中央政策的能力也逐渐增强,拥有利用FDI方面的政策资源也越来越灵活多样。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利益的最大化,改变过去被动执行政策的局面,不断地对FDI制度进行局部创新,这一方面在提供激励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另一方面在无序的要素竞争、与企业分享剩余额增加的同时加大对微观主体的干预、政府与企业在捕捉外部利润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的不对称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在地方政府利用FDI积极性不断增强,招商引资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供给主导型FDI制度逐渐转变为以地方政府自主创新为特征的中间扩散型制度,以地方政府自主创新为特征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成为我国利用FDI制度变迁的现实路径。 与此同时作为 FDI政策博弈的另一方跨国公司通过其当地化行为的调整对中国利用FDI制度变迁产生一定的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股权安排的当地化行为经历了由合作、合资、独资、并购等几个阶段。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利用 FDI的组成由以收入享受为主的低风险敏感的投资形式(合作、合作开发)向以所有权为主的高风险敏感的投资形式转变(独资),并由此引起政府在利用FDI政策上的调整。跨国公司FDI区位选择的不平衡是导致中国FDI区域制度变迁非均衡的重要因素,而FDI区域制度变迁的非均衡性又进一步加深了FDI在区位分布上的非均衡态势。 随着跨国公司通过股权安排和区位选择等行为增加与地方政府谈判的筹码,他们从早期的制度被动接受者变为制度需求者。地方政府一方面会考虑提供促进跨国公司当地化经营实施,对双方都有益的新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会改变对跨国公司的偏好,而是一视同仁对待国内外企业,FDI的流向就逐渐由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的自身需求决定。因此,我国有部分地区利用FDI制度开始逐渐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地方政府自主创新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已成为由中央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向微观主体需求诱致型制度过渡的现实选择。这种制度变迁以地方政府政策创新和跨国公司当地化行为之间的合作博弈规则为基础,这也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利用 FDI制度变迁是以地方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博弈规则为路径依赖的。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国FDI制度绩效明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表现为几次重大制度变迁带来利用FDI规模和结构的飞跃;同时,利用FDI的变化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就业、投资、贸易、技术与管理等经济发展的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带来了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诀窍和营销网络等“一揽子”经营资源,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加快了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制度创新。但是随着我国利用FDI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和政府制度供给能力的变化,我国利用FDI制度的绩效离我们预期的目标还有差距,它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要从地方政府引资政策创新与跨国公司当地化行为变化角度探讨如何跳出制度的“路径依赖”。我们应该通过规范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和对跨国公司的监管行为来提升制度层次,达到制度绩效递增的目的。从政府制度供给和跨国公司利益博弈的角度来看,影响中国FDI制度绩效的因素主要有:供给主导型向中间扩散型FDI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地方政府吸引FDI恶性竞争;地方政府与跨国公司博弈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最后针对性提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善我国利用FDI制度的绩效:规范和引导地方政府利用FDI制度创新;促进地方政府与跨国公司的良性互动;逐步过渡到利用FDI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