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系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极为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制度构成,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都经常碰到执行和解程序,显然,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占据了极为重要地位,其对强制执行工作所展现出来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在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制度能有效的缓和、化解了大部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矛盾,对执行法院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积案清理也具有积极明显的作用,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同时也极大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然而,我国市场经济毕竟发展时间还比较短,规范经济社会的相应规则还未十分完善,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方面内容的规定几乎原则性,而对该方面内容具体规则进行规范很少,执行法院或当事人在具体程序中经常无所适从,另外不论在制度理论还是具体操作方式上仍旧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此同时,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无相关已实践的理论可供参考,实践操作模式全国执行法院差异性较大,直接导致整个社会对民事执行和解的误解较深,认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不具备明显积极作用,徒有虚表,只见有损当事人权益,未见其他效应,诟病不少。为此,思考怎样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贴合执行和解实践,并通过强制执行工作实践摸索出更加高效的制度模式,以促进民事执行和解的制度功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更加充分发挥,显得迫在眉睫。笔者尝试从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性质、效力等涉及民事执行和解理论的多角度,对不同类型的执行和解予以简要框定,探讨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民事执行和解条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其所造成的司法实践困境,最后,从民诉法即相关法律解释规范内容民事执行和解予以考究,结合全国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实践,探讨如何科学确立执行法院在此程序中所应发挥的积极功能,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