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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引入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在引入之后OECD协定范本在屡次的修订过程中试图对“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做出界定,但是OECD范本并没有对该概念做出很明确的定义,并且这些解释没有减少对认定“受益所有人”适用中的困难。美国、荷兰等国在国内法层面对“受益所有人”做了相关的规定,并以法院判例的形式阐释了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逻辑,指导了这些国家在实践中的认定。我国以国税函601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0号公告的形式对“受益所有人”做了解释,对指导我国的税务实践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对“受益所有人”的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受益所有人”制度的基本情况,即“受益所有人”的历史渊源及演进、设立“受益所有人”制度的根本目的以及“受益所有人”的概念。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国内法对“受益所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实践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明确了“受益所有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三章主要介绍国外的相关法律对“受益所有人”制度的规定及实践,从这一章中可以了解到我国国内法与国外法律在“受益所有人”制度规定方面的差异,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第四章主要介绍我国“受益所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在肯定国家税务总局的2009年601号文和2012年的30号公告对指导实践的积极意义的同时,着眼于从法律层面上对我国有关“受益所有人”的规定进行完善,希望这些规定在符合国际法的情况下能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实践,使实践中对“受益所有人”认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得到提高。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对跨国纳税人是否是“受益所有人”的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跨国纳税人的权利,在无法认定申请人是不是“受益所有人”的情况下,应当引用善意推定原则,即申请人应当被认定为是善意的,除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且经过合法的程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