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来讲,当事人在提出证据申请时应明确待证事实和证据方法,但是在实践中,会遇到当事人提出证据申请时无法明确待证事实和证据方法的情形,当事人只能提出一般性、抽象性的证据申请,企图通过法院发动证据调查,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证据,并以此证据支持或补充自己的主张,这就是摸索证明的情形。摸索证明是指当事人在未明确待证事实和证据方法情况下,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提出证据申请。“摸索证明”一词源自于德国,并不是立法术语,而是一法解释学概念,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发展而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早期基于传统辩论主义、具体化义务、诚信原则等因素考量,禁止摸索证明的适用,随着社会诉讼思潮的涌现,修正辩论主义出现,各种现代型诉讼层出不穷,使得对待摸索证明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不再是绝对禁止,而是趋向于相对缓和,这种态度的转变说明摸索证明有其适用的价值。我国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证据调查申请制度、证据保全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而摸索证明的引入对解决这些问题有重要意义,摸索证明的引入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巨大价值。在分析我国证据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提出引入摸索证明必要性后,探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如何引入摸索证明。文章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摸索证明的基本情况。首先分析了摸索证明概念的含义,通过对摸索证明概念的分析确定了摸索证明的几个基本特征,其次介绍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学者对于摸索证明的分类情况,最后通过研究这些学者的分类依据和理由,提出本文对摸索证明的分类意见。第二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摸索证明态度的变迁历史。主要是介绍缓和表现及分析态度变化原因。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摸索证明采取绝对禁止原则,主要是基于传统辩论主义、具体化义务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的考量。而近代以来,社会化诉讼思潮不断涌现,在此情况下基于传统辩论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法官释明权得到重视,当事人协力义务、当事人真实义务以及诉讼经济和诉讼促进五大因素,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再绝对禁止摸索证明,摸索证明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在此基础上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摸索证明态度缓和的表现。第三部分表明对摸索证明的态度。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我国引入摸索证明可能性和必要性。首先对我国引入摸索证明表态,其次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起诉受理制度、证据调查申请制度以及证据保全中制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再次我国并不是大陆法系国家,不以辩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诉讼中采取协同主义,使我国引入摸索证明成为可能。最后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摸索证明有其必要性,摸索证明对我国当代民事诉讼有其独特的价值性,主要体现在适应现代型诉讼、明确证明对象、弥补证明责任分配不足以及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等方面。第四部分论述摸索证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构建。首先明确合法摸索证明标准,其次对摸索证明进行案件类型化分析,最后根据上文分析的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在民事诉讼相关制度中如何适用摸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