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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现代商事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尽管其起源很早,在西方国家已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立法还很不完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而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研究。通过法理的分析和与德、法、日本等西方国家的对比,本文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思考。 在引言中,笔者首先对我国现存的登记种类进行了梳理,将商事登记定位于私法性质的官方登记。这是全文讨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石。 全文主体共分三个部分,共约三万五千字。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从语义学的角度对商、商主体、商行为及商事进行了阐析,得出商事登记是适用于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做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或雇用此类人的人的商行为的登记的结论。由于此种概念不足以满足法学领域概念精细化的要求,为了在法律语境中研究商事登记制度,笔者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目前世界范围内不同立法体例的几个主要国家的商事登记内容进行了介绍,得出无论是采用哪种立法体例,无论各国在界定商事登记这一概念的具体路径上有何差别,关于商事登记的内容都是基本一致的这一结论。接着,本文回顾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发展,揭示了商事登记制度最早是为取得商人资格和身份而进行的,以商号登记为中心辐射出的相关配套制度的总称。最后,笔者从综合和比较的角度,联系我国实际,最终把我国的商事登记界定为:依照商事登记法(包括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的)的规定,以企业登记为主体的,反映并具有创设、变更、消灭商人格作用的私法行为。 在统一了商事登记的涵义后,本文第二部分着眼于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法制,从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立法价值及程序建构四个方面揭示了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现行商事登记法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遭遇的难题。该部分不仅涉及到商事登记领域中常探讨的立法形式不统一、立法位阶低、内容相互矛盾等问题,而且深入发掘了商事登记制度程序建构上的不合理问题:比如说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过多过滥,登记官责任缺位,事后监督与纠错机制缺失等缺陷在本部分中均得到了应有的注意。 在此基础上,为了夯实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柑良本上解决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还从法理层面分析了导致我国商事登记法制一系列缺陷的原因,概括出我国商事登记领域存在的理论缺陷:古代商事登记制度的先天不足;计划经济体制下“大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以及立法价值取向上偏重安全,忽视效率。 本文第三部分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系统阐述了完善我国内地商事登记立法的几点思考.这是全文的灵魂,是作者写作本文的主旨所在。通过比较、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商事立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采取系统化的模式,以解决呈分散状态的立法在内容上难以协调统一和精炼的问题.在具体制度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将主体登记和营业许可分部门管理,将经营范围从商事登记的一般要件中“蒸发”出来。商主体人格登记与营业登记分离后,在商事主体资格登记方面,应摒除经营范围的桂桔.对那些营业范围属于国家依法管制的企业来说,需要进行两次登记。这两次登记必须体现国家机关职权分离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负责商主体的人格登记,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应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职权;从程序上引入司法监督,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2、贯彻形式审查主义,改革年检制度。树立“有限政府”和‘啾法自治”观念,将商事登记责任更多地理解为私法责任,重新定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及“博弈”机制的运行引导商主体的市场行为;3、建立登记机关及登记人员的责任制度;4、从程序上引入司法监督,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在结束语中,笔者以一幅未来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运行图作结,总结了对未来商事登记立法的构想。该图浓缩了对完善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思考,全面构筑了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直至登记完成后开展的商事活动全过程中,商事登记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反映了在完善的信用体系中, “博弈”机制如何调动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使其以维护自身信誉的注意确保商事登记内容的动态安全,从而使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价值充分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