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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其中蕴含法观念、法行为、规范准则及实物形态等丰富内容,同时具有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类比性等突出特征,它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财产,它不仅在历史上影响着少数民族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现在这种影响力仍旧存在。国家制定的刑法只能从全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大多数人口中犯罪的基本状况出发,而不可能具体反映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特点,因而刑法的某些规范不能全部适用于少数民族。刑法作为国家制定法,对于少数民族人民而言是外来法,是移植法。但是在国家法的强势语境下,各少数民族人民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地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依照刑法的要求无为和不为,而是依然遵守着本民族的习惯法,用习惯法来解决自己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一些纠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这恰恰是因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神在少数民族人们的心中依存。我国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变通法律的权利就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目前,刑法的变通立法和刑法变通适用仍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如何能使刑法与民族习惯法达到良性的互动,保证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情况出发,分别从刑法变通立法和变通适用的角度揭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及其表现形式,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论证在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以解决刑法和民族习惯法的冲突,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文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从少数民族刑事司法的历史入手,探寻刑法变通的历史合理性。并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以及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稳定的角度出发,得出刑法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的结论。第二章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等角度入手,对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概念与类型、性质、依据、原则、效力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主要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立法和变通适用的现状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章主要对刑法立法变通权以及涉及民族习惯的刑法条款作出分析,对刑法变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为刑法变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顺利实施提出了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