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下的互动理论——兼对中国环境法律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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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保主体互动法治保障论在中国环境法学界开始呈现,并成为环境法学中新的学术增长点。环境法治下的互动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衍生而来,其关注于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活动、过程及状态。该理论有其形成历史、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并具有理论应用价值。形成历史主要有两点:一,可溯源到其他学科的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学互动论对定义、类型和条件的已有归纳,并可发现互动与公众参与有所区别。二,环境法治下的互动理论在环境治理、环境法学中形成生成路线,并经历从热词到政治顶层的过程,在这当中无法回避学者与理论创新之间的关系。  理论基础是,第一,经济学理论的启迪。依经济人假设,公共选择理论尤为重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认为法律在于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个体主义方法论注重权利本位与约束政府权力,也是社会学中的互动论者采用的方法,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学、社会学互动论和法学的共同逻辑起点。政府、市场、社会均会失灵,环境治理中不能单靠一方主体,新路径是各主体互动。第二,环境善治理论的要求。治理的本质在于互动的过程,善治强调政府和社会互动。环境善治的主体是公民社会,且初步成为互动主体。作为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重视互动,中国开始注重协商民主并走向治理。第三,环境法学的依据。法律影响主体间的互动,环境法的任务是为主体间的互动提供法律保障。环境法具有社会法与公法共治的特征,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治。互动实质上是利益的交换,但法律和法学对环境这一最公平的公共产品面临着困境。如此,互动理论在环境法治上具有重要意义,在环境法学上也有学术输入和学术输出两方面的意义。  应然角度下的理论体系主要在经济学、环境善治、环境法学和社会学互动论等基础上构建而成。包括互动的概述、界域、主体、核心、基础、类型、环境正义底限等。即定义、实质、特征、条件等概况;主要范围和限制例外;政府和社会的主体范式、公民、环保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法律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环境信息;非对抗型的互动有环境合作、环境竞争,对抗型的互动则有环境抗争和环境冲突;环境正义底限和风险防范等。环境法律从以上方面进行详尽地设计安排,则可以保障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互动,保证互动类型的适度转换,从而实现环境正义,最终走向环境善治。  理论应用立足于中国本土,以理论切入分析中国环境法律文本。整体上,环境法律条文存在仿效性和分散性。从政治现实看,环境法律文本中涉及互动的法律条文具备一定规模且应该能够保障互动。从法治角度而言,尽管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已建成,但环境法律文本与环保之间存在张力,几乎断裂。尽管环境法治在中国处于悲观和乐观的交织之中,但是作为特殊的公共议题,环保领域的主体之间的互动,特别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已将部分法律上的依据变成了现实的行动逻辑,这或将推进中国的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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