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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使得众多房地产公司顶不住压力纷纷走向破产,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加之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享有解除权,但却未对管理人选择解除的标准予以明确,破产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极可能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权利。因此,应该对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纷繁复杂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平衡及排序也是摆在实践面前的一道难题。预告登记对破产的受偿顺序是否有影响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现有的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待履行合同主体的利益排序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急需确立明确的房地产破产待履行合同利益主体的受偿顺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简单介绍了房地产企业破产待履行合同主体利益冲突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在本部分对待履行合同进行了界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因为房地产企业待履行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管理人解除权应予以必要的限制。本部分还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待履行合同中的主要利益主体,并通过分析得出购房者优先权为债权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受偿的权利为物权优先权,预告登记其本身的属性是债权的担保手段的结论。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对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虽对购房者、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进行了规定,但本文认为《批复》对于购房者优先权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购房者优先权缺乏上位法律依据;其次,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再其次,突破了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最后,购房者优先受偿缺乏公示制度。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通过国内外立法分析待履行合同主体利益平衡的价值考量。第五部分:通过对待履行合同主体利益平衡的价值考量的分析,本部分试图建立并完善我国待履行合同主体利益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