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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也是人类极其自然的现象。没有人类的生育,就不可能有我们的现在和未来,也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生育权是生育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关于生育权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生育权问题成为了国内外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形形色色的生育权纠纷,一定程度上暴露了道德以及其他社会机制对此的苍白无力。笔者对几类特殊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生育权的概述。一是探讨了生育权的法律性质,认为生育权是公权同时也是私法上的人格权;二是概括了生育权主体范围的演变过程,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特殊主体的生育权;三是介绍了国内外关于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和研究情况。第二部分是罪犯的生育权问题。关于罪犯是否享有生育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罪犯应当享有生育权。监狱罪犯作为特殊群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实际上很难如普通公民一样行使此种权利。在寻求罪犯生育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基础上实现对罪犯生育有选择、有条件、有差别、有目的的保护。罪犯生育权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更是法治与理念进步的标志。第三部分是智力障碍者的生育权。智力障碍者生育权问题面临着两难的道德困境。人类的生育应当是“负责任”的,但是,剥夺智力障碍者生育子女的权利在道义上和法理上又得不到合理的论证。因此,在法律上应当确认智力障碍者享有生育权,但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确保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以保障。第四部分是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否认过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权利的有无和权利的实现是不同层次上的两个问题,对权力有无的探讨要落脚到权利的实现上,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