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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精神之一就在于依据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这些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各国无不从宪法的高度对刑事诉讼程序及其相关制度作出规定。“涉宪性”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也由此呈现出密切交织的关系。 宪政精神的充分表达及其实现始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诉求。根据宪政理念对权力和权利的理想安排模式,国家权力行使的最远点应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行使的最高点,因而,宪政精神是否得以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否享有充分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刑事司法领域中存在着以被追诉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由于关涉到国家权力对个人生命与自由的剥夺或限制,这一类弱势群体又属于所有弱势人群中的弱者。 宪法、宪政、刑事诉讼三个概念本应紧密相连,并在制度运行层面形成良性互动,但在我国的实际状况却并不理想,由此,不仅导致了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的空置,从而使宪政的实现越发滞后,而且致使刑事诉讼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涉及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为这些问题不是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就能够迎刃而解的。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保障刑法的实施之外,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其要义所在,而权利保护针对的对象最主要的就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由于权力的运行新产生的侵犯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侵犯有时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漏洞而产生的,有时是因为违反法律运行的结果,而有时恰恰是法律本身的规定所造成的。从宪政的角度审视这些侵权现象,皆属违背宪政精神的。 审视那些被公认为对保障人权贯彻得比较到位的国家宪政及刑事诉讼历史,才发现一切问题之所在。原来刑事诉讼程序,应用宪法的位阶去解释,而不是自法律的层次。也就是说,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某些符合宪政精神的重要权利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并通过一系列的诸如宪法诉讼、违宪审查等制度对其加以保障,才能真正使对权利的保护到位。从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应当具有的宪法权利的论证过程中,不仅可以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前景,也可以勾画出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图景。 当代宪政的丰富内涵并不是在其被提出之初就存在的,它经历了漫长的经济、政治历史的变化,是原则与妥协的结果。在不同的宪政语境下,刑事诉讼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也是不同的。因此对现代宪政精神的定位非常重要,惟有定位的准确才能准确把握应当用宪法的武器加以保护的被追诉人的权利。由此,在本文的头两章中,首先对宪政、宪法的当代精神及价值内涵进行了阐释;然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