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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官僚行动反映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整体形象,在特定场景中构成了社会成员评价社会秩序的经验基础。社会秩序是一种关乎个体感受和主观评价的总体性经验事实,社会成员实际上在多领域、多层次的秩序中体验社会秩序。互动得以持续进行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互动参与者的行动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秩序。街头官僚行动所表现的秩序应该顺应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期望。街头官僚行动所表现出来的秩序是街头官僚行动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中介变量。既有的街头官僚研究着眼于街头官僚在政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对街头官僚行动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预设负面看法,忽略了作为行动表现的秩序这一中介变量。描述互动过程以及行动中的秩序是很困难的,会话分析通过语料转写实现了细节捕捉和场景还原,在辅以观察法的基础上,会话分析为深描日常生活中的互动并理解行动者在其中的行动意义提供了方法保障。本文着重回答的研究问题包括:在特定场景中,街头官僚行动表现出何种面貌?街头官僚为使这些行动表现出良好秩序采取了哪些策略,它们的具体过程如何?街头官僚行动所表现的秩序与更宏观的社会秩序关系有着什么样的关系?街头官僚行动对社会秩序产生着何种影响?比较分析为在本土情境下认识作为理想类型的街头官僚、进而理解街头官僚行动提供了路径。以经典街头官僚定义的要件为基础,通过历史比较和国别比较,不同历史时期与民众直接互动、在行政活动中具有自主性的官僚组织成员可以统称为街头官僚。中国街头官僚的历时性外延从清代的胥吏分化为民国初期具有对外职能的局与科的科员和基层准行政组织中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实践中演变为处在特定层级和部门中与群众直接互动的基层干部,经历了一系列变动最终演变为中国当代街头官僚。这种演变过程契合了近代以救亡图存为目的的社会动员和整合的大趋势,最终使其成为稳定社会结构、巩固制度、引导社会行动的终端力量。因而,存在着街头官僚的中国可以为我们提供切近的研究场域。秩序的动态实现过程所蕴含的结构、制度和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为经验地描述和理解街头官僚行动提供了分析框架,而治理现代化的语境则为街头官僚行动在上述经验领域提供规范性要求。在结构-制度-行动相互作用生成秩序的过程中,街头官僚行动可以从社会结构所衍生的身份建构、制度所要求的行动可解释性和社会行动所带来的情感连带的现象中得到分析。街头官僚进行身份建构的目的是在互动情境中维护身份的结构性优势,深层目的则在于保障街头官僚顺利处理手头工作,进而维护自身的职业安全。街头官僚的身份建构涵盖权力维度和地位维度。法定权利在规范意义上为街头官僚身份建构划定了底线,也是对当事人扭转身份劣势最有利的资源。街头官僚的身份建构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受益权、参与权和了解权以及救济权利。街头官僚行动的可解释性意味着行动在街头行政互动中被描述、报告和合法化的可能性。使行动可解释意味着在街头行政互动中对某种合理机构性事实的维护。合理机构性事实基本是制度化事实,制度是关键的诠释框架。街头官僚常用的四种解释方式实际上均可以被视为在某种程度上援引制度进行解释:法制性解释以法律法规作为解释依据,政策性解释以政策为依据,任务性解释则以完成机构性任务作为行动理由,共谋性解释虽然有完成机构性任务的共赢目的导向但明显具有规避甚至违反正式制度的色彩。虽然上述解释方式都能实现行动的可解释性,但却蕴含着侵犯正式制度的潜在风险。街头官僚行动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必然会给他人带来实质影响,这意味着引发他人相应的意识体验,而这种体验的直接外在表现就是情感。情感连带是社会行动实质影响他人的媒介,人们在情感连带中追求情感能量最大化。我们可以通过测量个体情感能量间接获得情感连带状态,反过来把握难以直接观察和评价的个体间社会团结。街头官僚与当事人的互动是在“他们关系”意义上的单向度行动,在具体的情景中“他们关系”与“我们关系”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壁垒,转化的媒介就是情感。一旦出现“我们关系”就产生了所谓社会团结。积极情感连带有利于促进社会团结;中性情感连带在短期内对社会团结没有负面影响,但长期则会破坏社会团结;消极情感连带不利于社会团结。情感一直是中国治理主体自觉选择的治理手段,它追求的是官民之间的社会团结,街头官僚追求情感能量最大化的行动则有侵蚀社会团结的可能。综合上述经验现象,街头官僚在主观上注重维护情境秩序,这种情境秩序要求保证街头官僚的身份优势、解释资源优势和情感优势,最终保证街头官僚在情境中对当事人的控制和支配。在具体情境中街头官僚行动呈现出保守的倾向。在这个微弱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街头官僚行动整体上维护着当前的社会秩序。但街头官僚行动对当前社会秩序的运行前景却并不蕴涵任何规范性承诺。“日常生活功能化”的结构性困境,“控制路径”面临内在的制度性矛盾以及“目的导向”造成的个体行动局限可以解释上述现象。因而,情境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鸿沟,既有研究难以跨越这道鸿沟将街头官僚行动与某种应然的社会秩序联系起来。责任就是填平这道鸿沟的基础。负责任地(在某种关系中针对特定对象)行动优先于负责任的(依据某种标准进行评价)行动,即主观、发生意义上的责任优先于客观、评价意义上的责任。官僚首先承担的是而且应该是个人责任,个人责任的含义就是行政人员承担其行动的不利后果。只有让街头官僚承担不利后果才能让街头官僚主动关切行动的社会影响。要想改善街头官僚行动,一方面要在历史和国别比较的基础上考虑街头官僚行动的时代和国别特性,从比较视角发掘出改善街头官僚行动的启示。另一方面,以坚持让街头官僚承担个人责任为基础,围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街头官僚和当事人互动,主要针对落实当事人法定权利、树立正式制度在互动中的权威和增进官民之间的社会团结这三个方面改善街头官僚行动。公共行政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工具,对社会公众期望而言是一项事业,但对街头官僚而言它却首先是一份工作。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在街头行政互动中体认社会秩序,但要在微观和宏观层面共同推进街头官僚行动的改善,这不是街头官僚单方面的事情,而是精英和大众都必然参与而且必须参与的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