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于供水、供电以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然而这些具有公共产品特征的项目在传统模式中都是由政府来投资建设的,这就使得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BOT模式作为一种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投融资模式很好的将政府与项目公司以及公众的利益结合起来,受到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我国自引入BOT模式以来,也在公路、隧道、污水处理厂等领域广泛的对其加以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BOT项目涉及公众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在一个BOT项目中,政府监管的职能贯穿于项目引入、建设、经营、移交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不同的监管作用。BOT项目同时又具有投资大、收益慢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职能应该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的限制性监管措施,如价格监管、质量监管等,还需要采取特定的激励性监管机制,比如适当的政府保证和服务性监管措施等。然而目前我国在BOT项目中的政府监管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政府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点:(1)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关于BOT模式的单项立法还是一个空白,对于此模式下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就更是无从谈起,仅有的几个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存在位阶较低、相互矛盾的缺陷。(2)政府监管职能定位模糊。普遍存在政府监管越位与缺位现象。(3)对于政府监管的约束机制比较薄弱。仅限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内部监督,难以起到真正的约束意义。(4)监管队伍专业人才短缺。政府的监管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在探讨如何完善政府监管策略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确定政府监管在BOT项目中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来指导监管活动的实施。本文认为,BOT项目中政府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即监管法定原则、为公共利益服务原则、限制与激励相结合原则、独立监管原则和监管约束原则。在这五个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本文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在BOT项目中的监管策略:(1)完善规范BOT模式的专门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BOT模式以及此模式下的政府监管行为。(2)对政府监管职能予以准确定位。从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其市场化、服务性、管理性监管职能的角度,将特许经营制度的性质以及规范、政府保证的范围与内容以及政府验收机制的构建等予以详细论述,把激励性监管机制纳入到政府监管职能中来,确定政府监管职能准确定位的理论可行性。(3)通过建立外部和内部双重约束机制来约束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行为,保证监管活动的顺利实施和政府良好形象的确立。(4)对于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招收适量的专业人员参与到政府监管队伍中,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