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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变革,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小区物业管理领域内不断发展并实践着。然而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领域,对这一类组织的褒贬是不一的。有称其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先声”者,也有认为其可能“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本文通过对R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长达6年的观察和思考,运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理论和观点,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结论,并提出一些治理类的政策建议。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的实践中,至少含有四个参与主体,三个“两两”互动关系和两个“委托——代理”问题。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1.以业主居民为代表的市场买方、物业服务接受者;2.以物业公司为带代表的市场供方、物业服务提供者;3.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业主组织、业主权益的维护者;4.以居委会、街道部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则是监督者、协调者和托底者。三个“两两”互动关系是指:1.“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投诉反馈的互动关系;2.“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参与、沟通、表达、决策、执行、反馈的邻里间互动关系;3.“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博弈、协同以及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关系。两个“委托——代理”问题是指:1.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通过投票选举而产生了“代表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如何规范权力的行使边界及权力制约的方式等问题;2.业主组织代表业主全体和物业公司之间依据合同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后,实务中如何促使物业公司按约执行、规范其小区管理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城市小区业主组织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来说,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问题、内外部制度结构搭建问题、业主组织力的维持问题是困扰业主委员会建设的三大屏障。从内外部制度结构搭建来看,“冲突——整合”式的制度化完善过程可能是其路径,也是保障其组织效能、实现以其为中心的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从业主组织力的维持来看,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和博弈密度,可能是可信赖程度形成和不断加深的基础,也是确保其组织稳定性和组织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从业主组织所代表人群的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问题来看,如何协调内外部关系,特别是如何坚持在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同时在一些问题上做到独立决策乃是其难点。从这一点上来说,业主委员会确实有可能称得上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它确实有可能在一些问题上以“伙伴”的身份出现来和政府协商。当然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可能在施政行为上并不一定和党的领导思路完全相合。因此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思路理念,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不动摇,以事实为准绳、以民生为底线,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体中的大多数构建表达渠道,谋求物质福利、精神财富,并始终坚持实践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以避免组织中的个人或是成组织化的“腐败”、“懒政”之行为的冒头,如此则有可能做到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不动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此外,本文还发现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会发生由网络到实体的对抗能级下降,以及从直接议事到代议的表达能级下降。由此推测可能存在的定律:即越是抽象和直接的议事空间,由于其外在制约少,因此其表达的能量越强;而在越是多媒(多重感官分散精力)的议事空间,由于其制约增多,因而表达能量被转移和分散的可能性增大,实际的表达能级也就变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