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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专章,实现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和法治化,更好的保护了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检察机关作为强制医疗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在监督强制医疗程序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遵循人权尊重与保障、权力与职责相统一依法监督与工作协调相结合三项原则,在法律监督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加强保障机制的建设,从而促进强制医疗程序的良好实施。本文通过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及检察权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运行的原则、司法适用、存在不足之处及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特征及性质的把握是本文的研究起点,通过追溯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渊源,加深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解;通过对比我国与域外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制度,总结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与域外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进一步分析检察权在强制医疗程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行完善的意见。本文的将研究重点放在检察权在强制医疗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从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从强制医疗程序主体、执行机关、执行措施、执行监督以及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检察权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运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从强制医疗程序执行主体、检察监督权运行的主体确定、程序问题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探讨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尚可进行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