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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其中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更是频频见诸报端,然而现行刑法却往往无法有力应对。由此,社会出现了降低现行刑责年龄等等极端的声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而在学术界,也出现了纷纷扰扰的理论声音,存在观点模糊、应对措施零散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找出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对之策,回应社会大众和理论界的声音,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文章基于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学理基础、现行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两大核心问题——无法应对愈演愈烈的低龄犯罪问题、一刀切的刚性划分模式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不相适应。围绕无法应对低龄犯罪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降低最低刑责年龄、保持最低刑责年龄不变、扩大相对负刑责年龄的责任范围、完善相对负刑责年龄的立法模式等等观点。围绕刚性划分模式的弊端,学术界提出了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论、弹性论等观点。针对以上学术观点,笔者进行了系统的呈现和评析。紧接着通过系统的学理分析,提出应该保持现行刑责年龄整体不变的观点,不仅刚性划分的模式应该不变,刑责年龄划分中的14岁、16岁这两大年龄节点也应该保持不变,并重点就保持最低刑责年龄不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后,仍旧从两大核心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刑责年龄制度的四大建议——对相对负刑责年龄的责任范围和立法模式进行完善、围绕年龄节点对刚性划分模式引入弹性论中平缓过渡的思想、完善我国现有的非刑罚处遇措施、借鉴域外经验建立保护处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