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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地方金融组织类型日益多元,而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又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使得金融监管的压力逐渐增加。中央虽然已经将地方金融的部分监管权委托或授予地方政府行使,各级地方政府也逐渐通过金融体制创新的方式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金融管理职责。但是,依然存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范围不清晰、法律制度缺失、对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控制缺少有效手段、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总体来讲,我国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系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满足当前金融市场对监管力度的需求,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需要发挥更多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界线的不清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负债缺乏有效的监督等因素都会造成地方金融监管沦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工具而失去维护金融安全的作用,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监管职权进行限制。因此,从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角度对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系统的论述。首先分析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其次分析目前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权力的具体分配情况和监管模式,以及出现的问题;再次是通过参考国外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借鉴其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配置;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进一步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设计合理的制度控制地方金融监管职权,使得地方金融监管职权运作更加合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