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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范围内可自行决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二重性:存在的合理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但是,它的自由属性又使它极易被滥用,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和破坏政府合法性。因此,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西方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着较长的历史,它们在探寻控权道路的过程中形成一些共同的经验:重视立法,以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行政措施,实现行政自我控制;发展司法审查制度,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目前我国在行政立法、行政自我控制和行政外部控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陷,辩证地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原因,它的行使受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对它进行由内到外的系统控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体系,但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制约;推动行政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制约;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综合监控。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极大地发挥控权系统中各要素的整体合力,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