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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电子证据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以电子证据的数字性和法律性为着眼点,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分类及其法律地位进行论述,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电子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一部分,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包括不同的表述方式(如“计算机证据”、“计算机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等),从信息形式、记录信息的方式,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感知方式、传播方式及其安全性、稳定性、信息资源的共享性等几方面总结了电子证据的特点,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分类。 第二部分,从两个方面论述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一是是否赋予电子数据以法律地位,二是赋予何种证据地位,论述的重点是第二方面。对赋予电子数据以何种证据地位问题,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介绍了“视听资料说”、“物证说”、“书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探讨了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认定,二是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认定,其标准是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定原则一是不歧视电子证据;二是对电子证据先归类,后认定。 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主要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入手进行认定,认定原则是以法官自由认定为主,并给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平等的待遇,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综合认定。 第四部分,从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三个角度介绍了国外的电子证据规则。 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电子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立法问题、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鉴定机构的健全问题、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