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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尽可能的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法律规制是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尽管我国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法律及政策等制度在不断地出台,但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使我们不得不对制度的可行性问题进行反思。法律制度的可行,意味着法律制度来自现实,又作用于现实,能够切实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成为各种适法行为的准则。而可行的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原理的基础上,必须能够有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国家制定法律制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而实现所追求的效益,这种效益,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社会的,在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当然也包括生态的效益。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社会效益。设计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是否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三种效益是否达到一种合理、平衡的状态,应该当然的成为一种重要的标准,甚至是主要的标准。 实现效益的平衡发展既是衡量土地是否实现有效利用的标准也是衡量法律制度是否能够真正有效的标准。国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担负着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责任,对土地资源的总体利用首先必须具有宏观调控的手段,运用经济法律规制土地资源的总体利用,具体表现就是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决定了在土地资源的具体利用过程中,民事法律的规制是围绕使用权展开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土地能否得到有效利用的关键。偏重总体的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手段和偏重市场调节的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规制不足以保证对土地资源利用的有效性,在规划和利用的过程中还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权的行使来进行管理,即必须运用行政法律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制,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土地征收。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民事、行政法律制度对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的管理是彼此制约、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要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就必须协调和完善这三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