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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类型问世以来,便以其自身独特的魅力和极强的生命力为诸多的投资者所采用,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数量最大的企业形态。与此同时,股权作为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日渐被股东所重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自由转让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实现方式,是股东投资、公司吸收新鲜血液的积极形式。然而,作为股权转让最终实现的效果——股权变动,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仍属于空白,这样就导致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取得股权,同时使得利益相关者(如公司)的权益遭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使股权交易市场秩序混乱,股东转让股权的积极性下降,公司无法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进行构建是极其重要与急迫的。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含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从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含义不同、股权与物权性质的不同、股权变动法律关系与物权变动法律关系的差异三方面论证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与物权变动模式所存在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确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着重交代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确立的意义。一方面从我国现有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时间点规定的缺失方面进行论述,说明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具有现实的立法意义。另一方面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能够确益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完整性、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地位的独立性、保证股权变动中股权受让人股权的可操作性以及充分能够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等方面论证了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理论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现有观点即纯粹意思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修正意思主义模式、“合同+履行”主义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外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较为可取,但它并不能彻底解决股权变动模式所涉及的变动时间点的问题,因此,还有待完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在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进程中应当峰持的理念即指导思想,包括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平衡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效率平衡的价值理念、各方利益综合平衡的理念。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构建中,既要尊重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将国家行政干预体现其中,使股权转让有序进行;既要使股权转让的目的尽快实现,又要处理好股权转让自由与限制、股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股权转让立法规制与意思自治的关系;既要保证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又要处理好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降低交易负险,实现公司发展的目标,维护市场稳定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着重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中的时间点界定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首先分析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时间点的界定应当采取“自股权受让人向转让人交付相应股款金额并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的事实”即“交付+通知”模式。然后从公司在股权变动时间界定中的地位、股权转让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对股权变动结果的确认和维护——变更股东名册、股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变更工商登记四个方面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机制进行完善,继而提出了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立法构建的基本思路。最后对股权变动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一股多卖的情形以及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下股权变动模式应如何应用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