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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对于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而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的损害,特别承认信赖人可以向相对人请求赔偿因法律行为无效而产生的合同利益。设立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对信赖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这在理论上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尤其是关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保障制度健全的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进一步认识与探究,以充分保护善意信赖人的信赖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现代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信赖利益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采纳了大陆法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同时对英美法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也有所借鉴。《合同法》第42条首次在我国立法上正式确认了缔约过失责任,明确了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试图从简略考察、评析信赖利益的基本理论入手,围绕信赖利益的概念及特征,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范围及限制等,通过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发展及比较,结合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制度现状,联系理论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信赖利益及其保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一些愚见,以期为深化对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并促进其保护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第一部分从信赖利益概述入手,探讨了信赖利益的法律内涵及特征、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意义,并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认识来加深对于信赖利益的理解。通过此部分的论述,解决什么是信赖利益,法律为什么要保护信赖利益的问题。第二部分,对于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本文通过对信赖利益赔偿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以及赔偿的范围和限制的分析,试图就如何救济信赖利益损害的问题进行一番探讨。第三部分,该部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回顾和比较。并得出结论: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现阶段主要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英美法系中的信赖利益理论是作为对价理论的补充而出现,主要体现为允诺禁反言原则。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第四部分,该部分文字对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制度现状进行了评述,并由此引出了对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探讨,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