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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结构的变化,城市化的浪潮正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翻涌,房地产事业空前蓬勃发展,君不见恒大、万科、绿地,一个个著名的企业品牌正在成为中国企业的排头兵,相应的,也带动了建筑行业的曰益兴盛。但,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问题,其中尤以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问题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的问题,保护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但从其颁布之日起,对于它条文的理解就层出不穷,为此,我国最高院陆续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主体、范围、期限、行使的条件等规定不明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困扰。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和特点出发,在对法学界的几种说法进行比较之后,认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质为优先权,并在此基础上论述该制度的重要意义。接着,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现状,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不甚清晰,导致人们对何为“承包人”,是否包括勘查人、设计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等问题观点不一;对优先受偿范围规定不明,导致人们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利息、建筑物之下的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观点不一;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规定不明,导致人们对起算时间如何确定观点不一,最终导致司法实践结果不统一。鉴于此,从理论和实务的双重角度出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受偿范围、期限进行分析和归纳,以明确权利行使主体、受偿范围和起算时间。后,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及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适用问题。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是否允许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经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最终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当商品房购买者权利与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该更加倾向于保护商品购买者,但应对其进行限制。当借贷机构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冲突时,优先受偿权清偿顺序优先于借贷机构抵押权,这是没问题的。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时,应该分情况在各自债权的范围内讨论优先受偿的问题。经过分析和探讨,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从六个方面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是要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明确界定;二是要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三是要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延长为1年。四是要明确有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五是要明确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六是要明确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