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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社会的今天,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可侵犯已成为公认的事实。作为侵占型财产犯罪之一的盗窃罪历来都受到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重视,中外的刑法学家们也在积极的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围绕着盗窃案件具体形态的变化进行研究和论证。盗窃罪之所以倍受关注,笔者认为原因有二:第一,它对刑法保护的财产法益的严重侵害性;第二,它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复杂性和司法操作的困难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复杂情况,对盗窃罪认定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约为25000字。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大致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学界对盗窃罪的对象所应具有的的特征,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具有“有体性”,有的认为,它应具有“管理可能性”、“价值性”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应具有四特征,即:可支配性、经济价值性、法定排除性、只能为动产。同时,笔者在论述几种特殊物品(如违禁品等)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问题时,认为,因为一些违禁品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所以对一些特殊物品要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看待。第二部分,盗窃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秘密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侵占型犯罪相区别的一个主要的行为方式,本部分在论述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时,仍然坚持秘密窃取这一特点。笔者同时还提出要正确把握秘密窃取的含义及其特征,如主观性、时限性、相对性。在后半部分,笔者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对几种特殊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其内涵和认定方面作了尽可能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如对“入户”的理解,对“凶器”的界定等。第三部分,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关于盗窃罪的主观故意问题,笔者认为,应为直接故意。因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在最大区别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所以那种见到什么就偷什么的心态,不能评价为间接故意。问绕着直接故意,笔者认为,不管是从理论的发展还是从实践的需要来讲,都应对故意的构成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如认识因素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犯罪对象的认识等。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把握,,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的认定盗窃罪。第四部分,盗窃罪的定罪情节。盗窃罪的定罪情节直接影响着盗窃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此部分,主要从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这两个重要的定罪情节展开论述,笔者认为,在认定多次盗窃时,一定要准确的理解“次”以及“多次”的问题,同时在认定数额较大时,也要对数额的内涵以及作为定罪的最低标准的“数额较大”做出准确的把握。第五部分,盗窃罪的停止形态。学界在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方面存在分歧,笔者在对几种观点加以评说的基础上,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后半部分,笔者从盗窃罪未遂与盗窃预备相区分的的关键----盗窃着手出发,重点论述了:什么是盗窃罪的着手,应该如何认定着手等问题,并结合普通盗窃和特殊的盗窃,如入户盗窃等进行论述。第六部分,盗窃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的界分。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分和辨别是很重要的,本部分主要通过选取一些财产型犯罪与盗窃罪进行比较,如诈骗罪、侵占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通过这些对比,希望司法工作者在考虑案件复杂性的同时,也要从个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去辨析此罪与彼罪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