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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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票期权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股票来源对于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起到决定性作用。只有确保有效的股票来源,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于公司安排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股票来源方式主要有增发新股、预留股票、股份回购与股东转让四种方式。而就我国而言,根据证监会2016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法定的股票来源方式仅有增发新股与股份回购两种方式,并且结合实践状况来看,增发新股处于主导性地位,股份回购利用率较低。通过深入分析立法以及实践的状况,可以得出当前股票来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股票来源途径过于单一,既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需求,又容易导致股票期权计划陷入僵局;其次,缺乏股票来源协调措施,造成实践过程中不同的股票来源方式利用率失衡,不能有效地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再次,股票来源方式不健全,具体表现在股东转让尚未纳入股票来源的法定方式,预留股受限于我国法定资本制度而不具备产生的法律环境,公司回购股票因立法限制较多而不能成为有效的股票来源方式三个方面。美国作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源地,其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股票来源方面也不例外。首先,其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为股票来源提供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支持;其次,其拥有宽松的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弹性,为预留股、库存股方式的运用提供操作空间;再次,其股票来源方式最为丰富,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不仅能够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需求,而且能够确保激励对象可以获得股票,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应当以拓展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作为整体布局,并构建相应的股票来源协调措施。针对具体的股票来源方式提出不同的完善建议:首先,将股东转让方式纳入我国股票来源的法定方式;其次,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为预留股建立资本制度环境;再次,分别从储存数量、储存期限、回购资金三个方面完善库存股,使得回购公司股票能够成为有效的股票来源。基于以上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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