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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权是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加强对公诉裁量权运作规律的研究,对刑事诉讼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一般而言,公诉裁量权是指公诉机关及其成员在刑事公诉活动中,在法律授权裁量的情形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特定的原则,就案件是否起诉、如何起诉以及起诉之后予以变更等问题进行斟酌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允许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公诉问题上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具有诉讼程序分流、节省司法资源与提高诉讼效益;克服成文法局限、实现个别正义;便于刑事政策调控机能之发挥等价值。公共利益原则、法律授权原则、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原则等应当成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所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活动中均享有广泛的裁量空间,但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文章第三部分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与分析,有助于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完善提供借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并吸收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确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由此在刑事公诉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总体上来看,存在着制度空间较为狭窄、运作程序不规范、制约机制不是十分完善等不足。造成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功能较弱,不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与提高诉讼效益;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诸多滥用公诉裁量权的现象,也不利于提升刑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尽管如此,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先后推出了诸如暂缓起诉、辩诉交易、对污点证人进行刑事责任豁免以及量刑建议等改革举措,而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现行法所确立的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空间,造成了制度与实践的巨大冲突,由此对现行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同时,当前严峻的刑事案件数量与相对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业已得到确立,这些因素都为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空间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经由上述分析,文章认为应进一步适度扩大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活动中的裁量权,同时从完善制度化的制约机制与培育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两大层面着手,最大限度的消解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所具有的潜在风险,保障其积极功能的正常发挥,实现刑事司法过程的理性化。据此,应进一步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吸收改革实践成果,增设暂缓起诉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同时完善裁量权运作程序,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完善的裁量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改革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约方式,规范公诉变更机制等,确保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在制度层面获得有效的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此外,还需要大力培育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创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