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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当前推进城市化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据笔者2006年底调研时了解,为加快发展,广西将在南宁和玉林两市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该信息引起了笔者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连续关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是一种非典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土地使用制度的安排方式,土地所有权相应决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权利范围。除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除外)以外,当今世界各国土地所有制度基本上可划分为村社(部落)所有制、国有(或政府所有)制和私有制三种。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关于集体土地制度尤其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研究,没有太多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从我国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大多着重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及经济学、社会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也反映了不少缺陷和问题,主要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过少且缺乏深度,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确立的经济基础和在我国的发展方向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鉴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已基本解决,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具体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居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集体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但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很低,客观上存在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求。一方面农民进城定居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却没有相应减少;另一方面,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市场价值急剧上升,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现实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各种各样的流转方式已普遍存在,由于没有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土地市场,这种自发性的流转引发许多问题,如自发流转不利于国家的土地管理,同时农民在自发流转中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可以切实尊重和保护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顺利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当然,由于我国当下城乡贫富不均,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若推行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势必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因此按我国国情关于整个制度构建的主导思想应该是以多种实现途径,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制度规则的选择和取舍应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条件,确保所流转的土地不影响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基于以上所言,在理论方面,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论文对于确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廓清理论界长期争论不清的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构成及其流转法律问题的争议提供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思路与方案。本文力图立足本土文化,结合国外先进经验,运用前沿的法学、经济学及法经济学等理论和方法探求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制度建构,填补目前土地立法上的空白,以期为国家进行有关立法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