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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域外羁押审查程序,我们发现域外主要国家为了保障人权,都有对羁押作了严苛的限制和规定,羁押审查程序始终是审前阶段的核心:追诉方必须通过羁押审查程序控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可以这样认为:没有羁押审查程序则没有羁押;犯罪嫌疑人要获得程序上的保障也必须通过羁押审查程序,要羁押须由羁押审查程序决定。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强制措施进行了相关完善,但并没有有效吸收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对于审查逮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各界对于改革审查逮捕程序的要求仍然未停止。故,继续深化审查逮捕程序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丰富的理论价值,而且能够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域外成熟的司法制度、司法规律更好地学习借鉴,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合理平衡的历史意义。通过对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韩国、美国、英国、国际人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羁押审查程序的研究,总结提炼他们贯穿于整个羁押审查程序中体现出的羁押法定、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等共同原则属性,他们实现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羁押申请权与决定权相分离,这些的共性特定及其目的都是为了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一般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官通过书面阅卷,辅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开展工作,除了进行审查逮捕工作,还具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审查逮捕程序在实践中暴露出:捕诉职能内在冲突、逮捕标准模糊导致恣意化倾向、逮捕措施过度惩罚化、逮捕便宜主义对比例原则的侵犯、逮捕措施救济程序虚无化、进一步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的办案需求等问题。站在保障人权的角度上,域外羁押审查程序更能保障程序参与性,保障人权。相比之下,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系排除犯罪嫌疑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线性审批。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是:我国在改革开放40年,走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民主法治道路,从时空的压缩、文化的积累看,实属不易,因此我国仍然是一个融合了现代法律制度、传统思想以及不发达程序的混合体。具体来说,存在理论观念落后、法律制度缺陷、司法实践复杂性。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贯彻到刑事诉讼法中,要实现诉讼制度的真正回归,要实现法的核心价值和人权的内在价值,就必须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不能简单机械对域外和我国制度进行评判和比较,不能推倒重来直接移植,在深刻分析现有审查模式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道路,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整体性改造,笔者认为从诉讼构造、替代制度、救济制度、审查标准方面,要确定正当程序等原则、确定检察机关审查主体地位、实行羁押与逮捕的分离、改革检警关系体制、细化逮捕的标准、建立羁押替代制度、完善律师介入制度、建立羁押复查制度、构建审查批准逮捕听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