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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是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一类特殊作品,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立场不明。本文通过分析和比较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外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之异同,试图为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前言、正文、结语和致谢。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概述。本章通过下定义和比较相关概念的方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和类型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为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主要介绍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概况。并以美国为代表,围绕保护模式和法律定性两个问题对其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做详细介绍,同时指出其不足,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借鉴参考。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对其进行评价。分别有两个重点,其中之一是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评价,其二是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司法实践及评价,这两部分的结合也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状况,分析单一保护模式和双重保护模式的利弊,指出设立专门单行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