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男性遭遇性侵犯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2010年“中国男性强奸第一案”、“男童遭性侵犯案”以及2007年“女性强奸男性案”三个典型案例的发生使得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侵犯是对受害人身心的严重伤害,此类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一定损害,同时也会对其精神造成难以磨灭的阴影,法律理应超越性别的障碍给予保护,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相关权利的保护仍呈现出“模糊”状态,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需要予以完善。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处理方式进行多维度的深入思考,须对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不完善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加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论证,从现实环境以及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国际经验,针对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对强奸罪及强制猥亵罪的法条进行重新设计。我国的男性性权利保护存在刑法缺陷,针对男性被同性“强奸”案、男童被“强奸”案、女性“强奸”男性案三起不同类型的男性遭遇性侵犯案件进行分析,在现实情况中男性被同性“强奸”案适用故意伤害罪确有不妥,而又存在无法适用强奸罪的尴尬;“男童被遭性侵犯案”适用猥亵儿童罪则量刑幅度较轻,无法达到惩治侵害者的目的,不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女性强奸男性案”中凸显出男女性权利刑法保护的不平等,男性的性自主权利理应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在对前述三个案例的焦点分析及现状综论基础上,分析总结目前阶段对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不充分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女生理结构的差异、男女心理状态的区别、刑法的指导思想等;对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男性遭性侵犯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等因素。根据对当前国际社会男性权利保护的刑法立法现状分析以及我国古代至今不同地区的相关刑事立法现状分析提出对刑法的相应修改建议,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条文进行了重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