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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一切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都应当体现和贯彻公正与效率理念,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首先要对公正与效率有一个正确的解读,即公正与效率具有相对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个体的主观认识,所以绝对的公正或绝对的高效率是不存在的,在法律规则约束下实现公正与效率不仅符合社会正义,也更能够为群众理解和接受。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组成部分的审前程序,不应被看作庭审程序的附庸,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它与庭审程序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的规定失之于简,近年随着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深入,观念超前的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既有规定的冲突又导致了司法机关操作上的无所适从,因此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程序,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公正与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审前程序只有在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下才能顺利推进,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当事人消极应诉、拖延诉讼的思想和行为,实现对诉讼效率的促进,但与之相适应,为避免当事人因不能准确了解法律精神而不当处分自己的权利,造成违背真实意志的失权,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行使释明权,以确保程序公正。通过审前程序中的证据交换,法院可以对案件的繁简做出初步判断,据此决定适用的程序,从而建立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通过审前程序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对抗,加之法院适时地引导,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交流和解的平台,有效化解矛盾,促使和解息诉。同时,审前程序改革也为法院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法院设立审前程序法官,专司审前事务,能够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明确庭长在审前程序中的指挥权,合理划定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界限,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