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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繁荣催生了各种新型交易方式,为了促进资本的运转与发展,规避市场交易的风险,减少交易主体的不安,法律规定了担保制度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在我国现行的市场交易中,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新创设的非典型担保制度,正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让与担保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满足融资需求,因而在实践中被交易双方所广泛运用,这其中又以股权让与担保为典型代表。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德日等国的习惯法,指当事人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然而,与实践中广泛采用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形不同,该制度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有违反物权法定和流质担保的嫌疑,理论界对其效力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由于现有法律框架未明文规定股权让与担保制度,使得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类型的司法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如何统一、规范股权让与担保的解释规则与裁判口径,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成为了解决该类纠纷的当务之急。本文基于裁判分析的视角,结合当前学术界的理论学说,分析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与担保的争议与分歧,并围绕相关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试图寻求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新路径,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参考。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如下。第一部分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搜集并梳理近几年股权让与担保的司法裁判,揭示法院在判决中的矛盾,发现其中的问题与不足,找出原因所在,为后文围绕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做铺垫。第二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构造的理论学说进行梳理,探讨股权让与担保与相关制度的相似性及特殊性,分析股权让与担保的法理依据,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思路。按照对内、对外、实行的顺序,依次对股权让与担保展开效力认定。对内效力即股权让与担保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主要围绕担保债权的范围、标的股权的范围、标的股权的利用展开。对外效力则是当事人与合同以外的主体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清偿期届满前对标的股权处分的效力和担保设定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实行效力是指债务已界清偿期,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采取变价的方式对标的股权优先受偿,内容包括实行的有效构成要件、清算义务与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第四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的路径选择。采用比较分析法进行域外考察,选取德日两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样本进行研究,在他人之鉴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股权让与担保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中的路径选择提出建议。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不同于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让与担保制度这一整体,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为视角,相较之下,研究切入点更具针对性。并结合最新的司法裁判与理论学说,围绕司法判决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研究,为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建议。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所选取的司法裁判样本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输入关键字“股权让与担保”,能查询到的最早裁判文书时间为2014年,故对裁判文书选取的时间段为2014年至2019年底,没有涵盖其余年份,导致实证分析的结果可能会略有误差。另外,在文献的查找梳理中,受制于自身外语水平,对域外学者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一手文献关注相对欠缺,主要是援引国内学者对域外研究成果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