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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复杂的的新型交易形式。作为交易载体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性质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大有不同。本文立足于大陆法系债法的基本理论,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典型形式为对象,力求在对其内涵、效力以及法律性质的分析中展现其债法全貌,并为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支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引言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融资租赁时必须从本国的法律体制出发去理解,并概括了全文的写作目的。正文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共分四章。其中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了融资租赁的起源与发展状况,以及融资租赁交易的数种模式,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节从比较法考察出发,对融资租赁合同概念上的模糊理解做出了判断,明晰了租赁合同与供应合同的联立关系,并且提出了租赁合同融资性的两个要件。第二章分为两节,分别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角度,以我国《合同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实践习惯为基础,全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具体分析了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分为两节,以第二章的效力构成为基础,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从具体到一般的逻辑思路。第一节介绍四种代表性的学说,并分别评析了各自的优劣。第二节运用了非典型合同的相关理论,讨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数种构成形式,得出了其属性是类型融合的准混合合同的初步结论,并进一步提出了混合因素冲突中的解决原则,引申出其法律适用的规则。第四章也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融资租赁合同章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二节针对现行《合同法》的不足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将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法定化,二是构建承租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基础。这两方面的完善对平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结语总结了融资租赁对法律人的挑战,明确了今后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