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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决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的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中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性、医方的绝对优势及主导性,决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中,权利(权力)、义务(职责)、责任配置的均衡性。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别论证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基本内涵、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一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概述:通过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分析、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指,由医学会或其设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建立的医学专家库成员组成的临时性、随机性、有针对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由于现实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与医学会及其组成人员、被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错中复杂的关联关系,导致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准政府”性、依附性;通过对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监管体制内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演变,得出:科学、系统、规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强化各级医疗管理机构的责任,而且有利于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制度基本内容的辨析,发现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局限性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非中立性;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病历书写形式及其内容、病历所有权归属及其管理制度中存在着医方对病历作用、功能的认识片面,缺乏患者核实、查阅并签字认可的程序等问题。将由医方保管病历的所有权界定为医疗机构享有的不合理性和依附于现存病历所有权归属制度下病历管理制度的局限性;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的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义务与责任制度、鉴定书质证制度的辨析,得出现行制度缺乏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享有权力的制衡机制;通过对医疗事故判定标准的制度辨析,发现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制度中医疗过失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医疗事故损害判定标准粗略、不科学等问题;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律性质的制度辨析,得出目前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律性质的规定,使其作为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证据作用大打折扣。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关系中,患方地位的弱势性、鉴定人中立性的局限性、被鉴定人地位的垄断、强势性,决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应该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弱者保护、协调平衡、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体系,为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医患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第三章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完善:为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笔者提出: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组成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针对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行政依附性的现实国情,增加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的“准听证”制度,构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公众和社会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对《条例》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赋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独立的法人资格;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病历的书写既要考虑其固有的医学价值,同样也要考虑其应有的法律、社会价值。增加病历的客观性内容和表现形式、增加患者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做成、修正病历的法定程序和基本条件。构建区别病历不同组成部分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的制度体系,以明确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形式,将保证病历真实性的义务赋予医方承担,增加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书写、管理的客观、科学、严谨性;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义务与责任制度、鉴定书质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修改《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时,无需说明理由。构建全国性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摆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地域管辖束缚,明确规定鉴定专家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应负的忠实义务、善管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及相应的错案追究制度,实现对鉴定专家享有权力的有效制衡。明确规定鉴定专家参加法庭质证的义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书写、做成、修改病历中保障病历真实性的程序制度,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做为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证据材料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就医疗事故界定标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分别制定国家、行业地区医疗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医疗过失界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正。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概念,恢复使用医疗差错的概念。合理的制定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标准制度;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律性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通过修改《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形式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结论做为证据的制度要求。从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出发,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律性质的多重性。通过不断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独立性、科学性与权威性,最终实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本质属性——权威的医学结论和独立、中立的诉讼证据性质。本文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形成的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特点,就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完善,提出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构建科学、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体系的指导思想,不妥之处,请各位老师、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