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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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底我国启动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宪法修正案及《监察法》先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上层制度设计已初步完成。监察委员会(后面简称监察委)的设立,在于加强并实现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充分体现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同时坚持纪律执法组合贯通,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有效提升监督效率。然而,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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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启动了新一轮的《公司法》修改工作,股权保护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次修改工作中倍受学界关注。而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的核心权利,值得学界重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决议不成立之诉,这为股东表决权的保护提供了又一种诉讼救济渠道。但是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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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于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该程序的确立对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意义重大,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迄今为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确立已有六年的时间,从客观上缓解了司法实践资源不足的压力,使行政诉讼的效率得到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尽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系统地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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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活跃,股权代持因其独具灵活性和便捷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种隐秘的持股方式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当名义股东因为怠于履行债务,“第三人”为了实现其债权而追索到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实际出资人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以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为由而阻却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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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行政权力不合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滋生政治腐败、降低社会经济效率。《反垄断法》用一整章的篇幅对遏制行政性垄断进行阐述,但在实践中,其弱强制性和事后规制的特点使其规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行政性垄断行为仍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中,破坏竞争秩序,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事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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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证券行业注重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解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忽视了对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的保护。由于我国证券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其受损害较小,缺乏专业知识,亦缺乏提起民事诉讼的动力。因此,我国证券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益长期处于受保护不足的状态。随着新《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得以建立,为我国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办法。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在保护我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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