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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它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的,其基本内涵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不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而委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判断,在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下,进而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结论。强调自由心证并非纵容法官恣意判断,为了促进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一方面需要保障裁判者心证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对这种自由进行限制。由于受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主流法学理论对自由心证的评价意见分歧较大,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法官心证有时有“超自由”的趋势。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自由心证,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尤其是探讨关于如何强化心证的约束机制的研究。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抑制裁判者不合理心证的成熟经验,在确认自由心证制度的前提下,同时完善保障法官自由心证客观化和合理化的制约机制。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中心,通过对自由心证制约机制的比较法考察,分析了我国实践中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构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自由心证制度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合理并不意味着任其发展,自由心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并不能保障实践中裁判者的心证一定是合理的。为避免人类由于自私的天性而可能导致的枉法裁判,以及由于一系列其它外在因素的影响而使法官形成错误的判断,在诉讼中形成一套保障合理心证的有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引出对自由心证进行制约的必然性。第二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主要参考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关于自由心证的立法。总结出了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进行制约的差异和相同之处,以便于我国对其进行借鉴。第三部分分析了建立自由心证制约机制的正当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已经在普遍实践着自由心证,但存在着“超自由”现象,基于此种现象,我们不仅要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更要建构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自由心证制约机制的必要性。虽然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很具有挑战性,但是建立该机制还是可行的,并从主要方面论述了其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写我国应如何建构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论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分别从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论述了自由心证的制约措施。第五部分写到即使具有完善的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如果不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这些制度就不能很好的得到贯彻和实施。该部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心证合理性保障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研讨。随着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如何控制裁判者在事实认定中的主观随意性已成为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任务,而为此作出的种种努力已大大丰富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对上述自由心证的制约措施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希望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尽快建立起一套对自由心证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样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判断能力,加快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