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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平台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参与约束问题而设立的。在征信体系发展不完善情况下,该制度的设立能够起到保障投资者收益,吸引投资者参与,促成交易的作用,当征信体系发展足够完善后,该制度也就可以取消。由于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中国投资者对借款人和平台的信任程度要远低于美国的投资者,风险准备金机制正是与这样的交易属性相匹配。 本文通过借款人、投资人和P2P平台三方博弈模型,论证了在美国征信体系下平台可不设风险准备金,而在中国的征信体系下,投资人、平台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合作无法达成,设立风险准备金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风险准备金制度在中国非常必要,而在美国则可不设,这主要是由于征信体系的差异。如果目前的风险准备金模式经过完善化,则既不会让P2P平台演变为信用中介,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投资者的利益又有所保障。之后再通过一个借款人和平台之间的双方博弈模型,说明按信用评级计提不同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相比按同一比例计提所具有的优势。 要解决P2P平台风险准备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就必须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执行框架。首先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应当明确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的归属问题,从所有权上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P2P平台;其次,P2P平台不能以“风险准备金”之名行自担保之实,必须向投资人声明,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只以风险准备金账户的余额为限向投资者偿付,保持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然后风险准备金的来源需要合规化,P2P平台不得为风险准备金账户提供资金,否则便会涉嫌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最后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是要规范风险准备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账户余额、以及账户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就是要是要尽量缩短风险准备金披露的时间周期,以解决投资人获取信息的时滞问题。